吴川市安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3月2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覃巴镇米朗村的环保砖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的环保砖建设项目年产环保砖3500万块,现有直烘直烧隧道窑炉设备2座、装载机4台、4台、滚筒筛2台、双轴搅拌机2台、斗式取料机1台、箱式给料机1台、挤出机1台、切条切坯机1台、码坯机1台、渡车2台、窑车60台;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制备→细化→混合→陈化→制坯→输坯→码坯→干燥→预热→焙烧→冷却→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粉尘,废气通过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配套建设有湿式双碱法喷淋脱硫装置的废气治理设施;无组织排放的粉尘由砖厂生产大棚周边安装的固定喷淋设施进行抑尘降尘处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大棚周边安装的固定喷淋设施未开启,现场可见有无组织扬散的粉尘。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2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博鱼·boyu体育,并加强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2023年4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5.1项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罚款金额=(10%+0%+0%+0%+0%+0%+0%)×100万元=1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