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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u Sports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04 06:41:07人气:

  Boyu Sports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具体见《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组配分类、发布机构、主题分类、名称、信息来源、文号、访问量、关键词、发布日期。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7.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8.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数据项。它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代表性的习惯用词,可取自信息的题名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非规范化的词或词组,也可以是公众已认同的俗语。

  9.发文日期:产生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

  现场查阅点: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霍邱县政务中心北200米环保司法大楼);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办公(邮寄)地址:霍邱县政务中心北200米环保司法大楼;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237400;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表应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霍邱县城关镇西湖北路1号县政府大院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当面提交申请的提前电话联系确认。地址:霍邱县政务中心北200米环保司法大楼;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线)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至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邮编237400。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博鱼官方网站,当面提交书面申请。(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并进行确认。传线)在线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渠道向信息公开主体单位申请。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在线依申请公开地址:

  (1)补正。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省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三、不予公开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依申请公开,请关注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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